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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宗坤律师专栏

移民申请的举证标准及RFE问题

按照移民局的工作程序,如果移民官在审理案件时发现某些主要证据缺失,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证据 (RFE)。如果主要证据齐全,移民官则需要批准申请,而不必再要求申请人补充一些无关紧要的材料。

不过,在实际操作中,有些移民官并不完全遵守工作程序,在申请人已经提供了足够的证据后,仍然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长此以往,滥发RFE便成为影响移民局工作效率的固疾。移民局曾几度以备忘录的方式,澄清发放补证通知的标准,并要求移民官予以执行。

移民局在备忘录中反复澄清移民申请的举证标准。在此,我们对美国法律中的两种不同举证标准做一简单介绍。一般而言,民事和行政法程序中的举证标准是“占优势的证据” (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而刑法程序的举证标准则是“确凿无疑的证据”(beyond reasonable doubt)。移民局的备忘录重申,移民申请的举证标准是“占优势的证据”,而不是“确凿无疑的证据”。

那么,何为“占优势的证据”呢?移民局的备忘录和相关规章并没有对此做具体解释。不过,按照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对举证标准的区分,如果“确凿无疑的证据”必须达到99%的可靠性,那么,“占优势的证据”达到51%的可靠性即可满足举证要求。前者必须排除合理的怀疑,而后者则容许合理的怀疑。

尽管备忘录重申移民申请的举证标准是“占优势性的证据”,并不排除合理的怀疑,但是,在具体操作中,有些移民官显然运用了错误的举证标准,要求申请人提供“确凿无疑的证据”。这是造成某些移民官滥发RFE的重要原因之一。

在收到应用了错误举证标准的RFE之后,申请人应当尽量提供能够搜集到的证据(包括直接证据、间接证据、专家意见、当事人证词等)。同时,对于RFE中的不合理要求,申请人也应当据理力争,引述相关法律、法规、AAO及法院判例做出反驳。

从我们的经验看,回复RFE是一个申请人与移民官之间互动的讲理过程。移民官远非法律权威。由于缺少培训,再加之经验不足,一些移民官不免在法律问题上出错。面对移民官在法律上的错误,申请人不能回避,而必须摆事实、讲道理,做出有理、有力、有节的反驳。一份有理有据的回复给移民官提供了一个纠正自己错误的机会。经验证明,多数移民官在收到我们的回复后会从善如流,做出正确决定。即使少数移民官固执己见,做出错误决定,一份有理有据的回复也为上诉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在下一篇文章中,我们将以案例具体分析,如何反驳移民官在RFE中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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