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18 Westheimer Road
Suite 1100
Houston, TX 77057

Tel: 800.878.1807 (U.S. Toll Free)
Fax: 866.608.2766
Email: contact@niwus.com 

刘宗坤律师专栏

NIW经验谈之四——补件(RFE)对策

NIW申请递交后,收到RFE(Request for Evidence)的情况并非罕见。个别时候,申请人甚至会收到ITD (Intent to Deny)。目前,两个处理中心发放RFE的机率差别很大。 Nebraska中心长久以来一直居高 不下,Texas中心则最少。

移民局的补件通知五花八门,但从内容上可分两种:一种是被移民律师称为 “broad-brush”的那种, 也就是笼统地要申请人逐条证明NIW的三重标准(关于NIW的三重 标准,请见前文“NIW经验谈之 一-------审理标准),似乎申请人在最初的申请中什么材料都 没递交一样。移民局曾经公布通知,要 求移民官在发放这种Broad-brush RFE前需要其上级主管的批准。不过,从实际处理情况看,Nebraska处 理中心似乎并没有严格按移民局的要求做,某些移民官仍然我行我素,继续发放这种broad-brush RFE。 尽管这种RFE违背 移民局自己的规定,但是,申请人在回应书中最好还是结合已提交的证据,以 及新提交的证据(新的专家意见书等),逐条回应。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初始申请中没有引用过AAO (Administrative Appeals Office)的判决意见,在回应这种RFE时则有必要引用AAO的相关意见,以支 持申请人的立场。

另一种RFE是具体地要求需要补充的材料,比如说文章的引用情况,独立推荐人 的评价等。后一种RFE要 求的材料,申请人有时会交不出来。在这种情况下,就要看RFE 要求这些材料是否有法律依据或AAO的判 决依据。如果RFE没有任何依据,在答辩中,申请人就要引证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和AAO的判决,对RFE中 的不合理要求做出反驳。如果RFE中的要求有法律或AAO判决依据,在答辩中,申请人就要做出充分解 释,并引用相关法律和判决,列举对本案有利的证据,强调要把申请人的成就作为一个整体来看,而 不 能独看一条,不及其余。需要指出的是,无论采用哪种策略,都要有法律、法规或AAO的上诉判决作为依 据。

无论是收到哪种补件通知,申请人都没有必要慌乱。如前所述,尽管移民局曾经发 布相关通知,规范 RFE的发放。但是,移民局的某些审理人员在实际操作中并不完全按照规范去做。所以,移民局在发放 RFE时似乎并没有一定之规。处理中心之间也标准不一,甚至同一个处理中心不同的移民官标准也不一 致。尤其是,一些RFE常常提出不合理要求, 甚至错误地以EB-1A(杰出人才)的标准要求NIW申请人补 件。针对这种情况,本所律师和许多移民律师均通过美国移民律师公会(AILA)多次与NSC交涉。NSC的 代表也称会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希望情况会逐渐改善。但是,这种标准不一的状况,的确给申请人造成 不必要的困扰。处理这种不合理的RFE,最好的办法就是据理力争,引证相关法律和AAO上诉判决,指出 其要求不合理之处,并引导其按照正确的NIW标准处理案件。事实表明,这种做法效果不错,在回复RFE 之后,大部分案件得到批准。

Request A Free Evalu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