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宗坤律师专栏
移民局收回错误的RFE
刘博士专栏:
移民局收回错误的RFE
申请案之一
本案的申请人为非洲Kenya国公民,于2007年1月3日通过本所向TSC递交了国家利益豁免(NIW)申请。递交申请时,申请人刚刚获得美国Louisiana州一家大学的分析化学博士学位,已经发表过几篇文章,并被引用二十多次。尽管这不属于我们处理过的条件比较强的申请案,我们并没有期望会收到移民局的RFE。此前我们递交的类似条件和背景的申请,大部分没有RFE直接获得批准。
2007年8月底,律师收到移民局的email,称发出RFE。三个星期过后,无论律师还是申请人均没有收到RFE。综合考虑当时的情况,我们估计,移民局很可能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出现错误。九月下旬,我们通过AILA(American Immigration Lawyers Association)与移民局的沟通渠道向TSC提出质询。在质询中,我们指出,申请人首次提交的证据已经符合NIW的各项要求。虽然我们尊重移民法赋予移民局就个案做出审理的权力,但是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移民局理应批准申请,而不是要求补充材料。同时,我们提出,不管出于何种原因,如果移民局确实决定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请移民局尽快向律师寄送RFE。
2007年10月19日,我们收到移民局的通知,告知本申请案已经批准。显然,移民局收回了申请人从未收到的错误RFE,转而直接批准了申请。一个星期后,我们正式收到了I-140的批准书。因为申请人不受排期影响,他的I-485也于2008年3月24获得批准。
申请案之二
本申请案的情况与第一案类似,却经历了更多的曲折。申请人来自中国,于2007年4月17日通过本所向TSC递交了NIW I-140申请。申请人在中国获得生物学博士学位后,来美国一所大学做博士后。在提出移民申请时,申请人已经发表中英文文章十几篇,并有几十次中英文引用。这在我们递交的NIW申请中,应属于中上条件。按照以往TSC对类似条件的NIW申请的处理情况,我们在递交申请后,并没有期望移民局会发出RFE。
2007年8月30日,律师收到移民局的email,称向本案发出RFE。同样在三个星期后,无论律师还是申请人均没有收到RFE。2007年9月24日,我们就本案RFE的合理性向移民局提出质询,并要求移民局立即寄送RFE。2007年10月15日,我们收到移民局的答复,称会尽快向律师寄送RFE。一个月过后,无论律师还是申请人仍没有收到移民局答应寄出的RFE。我们再度向移民局提出质询,催促其尽快寄送RFE,以免造成本案因收不到RFE而被错误拒绝的后果。
2007年12月9日,我们收到移民局的答复,称已经责令负责审理此案的移民官处理此事。但是,移民局的承诺再次落空。在此后近三个月中,我们并未收到移民局的任何处理结果。2008年3月4日,我们再度通过特殊渠道向TSC交涉,力促其尽快妥善合理地处理此案。2008年4月21日,我们收到TSC的答复,称移民官已经于4月8日调出此案的档案,可望在近期内做出处理。
2008年6月3日,我们收到移民局的通知,告知本申请案已经批准。显然,移民局再度收回了申请人从未收到的错发的RFE,转而直接批准了申请。此案可谓经历曲折,几度反复,因移民局的错误和不作为而被耽搁数月之久。这对申请人极为不公平。我们对申请人在这一令人折磨又无奈的漫长过程中表现出来的耐心和理性深表敬佩。令人欣慰的是,本案终归有一个圆满的结果。德国人有句谚语:Endegut, alles gut(“结果好,一切都好。”)当年在北大学德语时,因朗朗上口,牢记在心。想不到,十几年后在此处派上了用场。
如果读者期望了解更多有关RFE的法律和案例,还可参照笔者的几篇旧文,比如
“ 近期RFE的动向及应对策略”(见http://www.niwus.com/art080227.html),
“近期NIW各类RFE案例及分析”(见http://www.niwus.com/art071219.html),
“如何回复RFE中的错误要求?”(见http://www.niwus.com/art0023.html),以
及“移民申请的举证标准及RFE问题”(见http://www.niwus.com/art002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