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宗坤律师专栏
2008年NIW、EB-1A/B与H-1B申请小结
本文对2008年我事务所处理的NIW、Eb-1A/B与H-1B申请案做一总结与回顾,并指出移民局在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2008年NIW、Eb-1A与EB-1B申请的进展情况
2008年,我所共向移民局递交两百余件NIW、EB-1A及EB-1B申请。在2008年递交的申请中,大约15%已经得到审理。另外,2007年六、七月份递交的申请到2008年底大部分已经得到审理。2007年七月后递交的申请,在2008年下半年陆续得到审理。
在我所2008年获得审理的NIW、EB-1A及EB-1B案件中,96%获得批准,4%未得到批准(被移民局拒绝或由申请人撤回申请)。遗憾的是,被移民局拒绝的几个申请案在条件上并不是最弱的。这里不乏个别移民官在审理过程中的随意与武断。就此类情况,我们已经根据个案或者上诉,或者为客户提出新的申请。
从总体上看,移民局对NIW、EB-1A与EB-1B申请案的审理标准并不重大改变。但是,在审理进度与批准率方面,Nebraska处理中心(NSC)与Texas处理中心(TSC)之间仍然存在差距。TSC的平均审理进度仍然比NSC快几个月;TSC的批准率略高于NSC。
二、2008年H-1B申请的进展情况
我所2008年递交的受2009年财政年度名额限制的H-1B申请,除个别在抽签中落选的申请以外,全部获得批准。
在我所2008年递交的受名额限制的H-1B申请中,拥有美国硕士或博士学位的受益人(Beneficiary)占到90%以上。在移民局的名额抽签中,96%的申请被抽中。(巧合的是,我所
NIW、EB-1A与EB-1B在2008年的批准率也是96%。)少数没有被抽中的H-1B申请案,只能等到2009年4月1日再次提交申请,或寻求其他途径。
在本所2008年递交的受名额限制的H-1B申请中,申请人(Petitioner)包括州政府、市政府、医疗机构、图书馆、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研发公司、贸易公司、生产企业、餐馆等。在公司申请人中,既包括美国本地公司,也包括外国公司驻美的分公司;既包括中等规模的公司,也包括刚起步的小公司。受益人的职业包括生化研究员、电子工程师、材料工程师、土木工程师、软件工程师、系统管理员、专利工程师、建筑设计师、会计师、财务分析师、营养师等。
从整体上讲,2008年CSC和VSC处理H-1B申请的水平有所提高。当然,每个移民官审理案件的业务水准仍然参差不齐。比较突出的问题仍然是滥发RFE (Request for Evidence)。在所有申请案中,大约20%左右的申请收到RFE。不过,在回复RFE后,所有的申请均获得批准。
三、NIW、EB-1A、EB-1B与H-1B申请成功的关键因素
一个移民申请案的成功是律师与客户共同努力的结果。回顾过去的经验与教训,我们觉得以下两点至为关键:
第一,准确评估与合理建议。在NIW、EB-1A及EB-1B案件评估阶段,如果考虑各种主要因素以后,我们无法确定案件至少有一个合理的批准机会,我们会建议申请人通过其他途径申请,或有针对性地创造条件,以备将来条件满足时再提出申请。这样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在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盲目提出申请,从而导致申请被据。
第二,律师与客户的积极互动以及有效沟通。律师根据自己的经验和法律技能为一个案件制定申请策略。但一个可行的策略是否能够取得令人满意的结果,却有赖于客户与律师之间的积极互动与有效沟通。在这一点上,我们为自己的工作和每一位客户感到骄傲。我们有着优秀的、令人尊重的客户群。他们积极配合我们的建议,尽可能充分地提供证据,并对我们的工作成果做出及时反馈。这使律师能够在申请的每一个环节上充分发挥自己的经验优势和专业技能,以取得完满的结果。
四、移民局存在的问题
回顾过去一年,尽管从总体上讲,移民局的工作基本令人满意,但是在纠正错误和发放RFE方面仍然有待改善。
对于经验丰富的专业移民律师来讲,最困难的不是制定申请策略或准备申请文件,而是与移民局打交道。尤其是当移民局在某个申请案上犯错误之后,移民局内部纠正错误的过程经常是曲折漫长,令人失望。职是之故,我们尽可能地在每一个环节上,不给移民局提供犯错误的机会。即便如此,某些移民官仍然因为缺少培训或工作失职而犯各种错误。在我们有理由相信移民局出现错误后,一般会通过各种途径(包括全美移民律师协会的专线)与移民局沟通,以期移民局能够及时纠正错误。在大多数情况下,移民局最终会纠正错误,只不过这个过程可能会长达数星期,甚至数月之久。缺少及时纠正错误的管理机制,这是移民局的一个痼疾。在过去一年中,移民局在这一方面并无改善。
如上所述,移民局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滥发RFE。尽管移民局内部已经意识到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并发文通报各中心,以期改正,但是效果甚微。滥发RFE既浪费申请人和律师的时间,也浪费移民局的有限资源。对于移民局这一损人不利己的做法,我们在以前的文章中已经多有分析,在此不加赘述。读者可参阅“如何处理补件(RFE)问题?”(见http://www.niwus.com/art081121.html) 、“移民申请的举证标准及RFE问题”(见http://www.niwus.com/art0022.html)、“如何回复RFE中的错误要求?”(见http://www.niwus.com/art0023.html)、“近期NIW各类RFE案例及分析”(http://www.niwus.com/art071219.html)。对于移民局滥发RFE的现象,本所已经多次通过全美移民律师协会以及其他途径向移民局反映。我们期待移民局在这方面会有所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