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宗坤律师专栏
难忘的一课:律师与啦啦队
刘宗坤律师专栏:
难忘的一课:律师与啦啦队
几年前,笔者申请联邦法院驻南德克萨斯地区法庭的执照,在宣誓仪式前,亲历几位法官训话。训话内容大多老生常谈,并无深刻印象。只是到了最后一位法官,了了数语,却成了我过去几年中最难忘的一课。
这位法官讲,做律师这个职业,知道自己能做什么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知道自己不能做什么。既要有所为,更要有所不为。做为律师,无疑要尽己所能为客户争取权益,力所能及地帮助别人,但是这里有一个底线。这个底线有时候并不象运动场上的分界线那么明确。但是,律师至少要知道自己不能向啦啦队看齐。用这位法官的话说:“You are a lawyer, not a cheerleader. You got to know the truth and tell the truth!”
律师的工作和啦啦队的工作本是风马牛不相及,被这位法官放到一起比较,实在奇特,令人难忘。不能向啦啦队看齐,这个底线实在有些太低了。但是,即使这个低得不能再低的底线,并不是所有的律师都守得住,也并不是一个律师在所有的时候都守得住。只要有诱惑和压力的地方,就会有人屈就于诱惑和压力,忘记律师和啦啦队的区别,跨越那条低得不能再低的底线。
正如那位法官所言,律师要know the truth and tell the truth。笔者曾译过几本英文书,感觉truth这个简单的英文字属于最难译的几个词汇之一, 译成中文,不是词不达意,就是言不尽意。在此姑且译成“实情”吧。 但是,“实情”并不是在所有的时候都是鼓舞人心,令人愉快的。生活中每个人的条件不同,即使做同样的事情,每个人的起点也不一样。有些人能够坦然面对现实,寻找适合自己的道路;有些人则不愿接受“实情”,只愿听悦耳的话。不管面对那种情况,面对什么样的听众,律师应该承担起讲出“实情”的职责。
回顾过去这些年做移民律师的经历,越来越意识到那难忘的一课之可贵。在处理问题时,经常告诫自己要知道“实情”,要讲出“实情”。不得不承认,有时候“实情”让人难过,甚至
尴尬。比如说,在评估一个移民申请案时,我通常根据申请人条件的强弱,提出相应的建议。如果条件符合“特殊人才”(EB-1A)或“杰出教授或研究员”(EB-1B)的标准,我会建议申请EB-1A或EB-1B,并告诉申请人成功的机会如何。如果条件不符合EB-1A或EB-1B的标准,我会建议申请“国家利益豁免”(NIW)或劳工证(PERM)。在现实中,并不是每个人都具备申请EB-1A或EB-1B的条件,也并不是每个人都具备申请NIW的条件。即使具备了基本的条件,还要综合考虑证据是强是是弱,来评估成功的机率。在这个过程中,做为律师,我最重要的职责是讲出“实情”。对于条件较弱的申请人,“实情”可能会让人难过,但只有知道了“实情”,人们才能制订可行的计划和申请策略。
在这个过程中,有候会遇到令人尴尬的局面。比如说,有申请人在看过我的评估以后,会打电话来问,为什么有的律师说他的EB-1A很强,而我却根本不建议他申请EB-1A?这样的问题实在难以回答。一种可能的解释是不同的律师有不同的经验,相应的评估标准也不同。但是,有时候,这样的问题也让我想起来那位法官讲的律师和啦啦队的区别:啦啦队需要鼓舞人心,但这并不是律师的职责,至少不是我所理解的律师的职责。律师需要“know the truth and tell the trut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