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宗坤律师专栏
AAO推翻移民局决定,支持共同作者申请NIW及EB-1A
非第一作者或共同作者的文章在NIW或EB-1A申请中到底占多少份量?这是许多NIW及EB-1A申请人经常提出的一个问题。毫无疑问,共同作者的文章没有第一作者的文章有份量,但只有共同作者的文章并妨碍成功申请NIW,甚至EB-1A。(关于共同作者申请NIW的上诉决定,请见http://www.niwus.com/resources/liu-associates-wins-national-interest-waiver-niw-i-140-cases-on-appeal。 关于共同作者申请EB-1A的上诉决定,请见http://www.niwus.com/resources/liu-associates-wins-alien-of-extraordinary-ability-eb-1a-i-140-case-on-appeal)。
行政上诉办公室(AAO)曾在本所递交的NIW及EB-1A上诉案中讨论过共同作者问题。此前,相关申请曾经因申请人的共同作者问题被移民局否决。移民局在否决中无视对申请人有利的证据,攻其一点,不及其余,彻底否定共同作者的文章在NIW及EB-1A申请中的份量。 鉴于移民局在其决定中的明显错误,我们将相关案件上诉到AAO。AAO维持上诉,推翻了移民局的决定,指出共同作者的文章可以作为关键证据支持NIW及EB-1A申请。
在相关申请中,申请人作为共同作者发表过数篇被经常引用的文章。虽然移民局承认这些文章因大量引用已经在本领域产生广泛影响,但是移民局否认申请人作为共同作者对文章的贡献。在上诉中,我们指出现代科研的合作性质决定了一篇文章会有多个共同作者。每个共同作者均可能对文章中的研究结果有“实质性或关键性的贡献”(significant or crucial contribution)。而且,在相关案件中,申请人已经提交了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对文章有“关键性贡献”。同样重要的是,有关NIW或EB-1A的法律并不要求申请人象第一作者那样对文章做出“首要贡献”(primary contribution)。相反,申请人只需要证明自己对文章做出了实质性或关键性贡献。移民局要求申请人必须作为第一作者做出“首要贡献”,是运用了错误的法律标准。
AAO在判决中同意我们的观点,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作为共同作者对文章做出了“关键性贡献”。AAO因此维持相关案件的上诉,推翻了移民局的决定,批准了相关NIW和EB-1A申请。AAO的判决表明,如果NIW或EB-1A申请人只有共同作者的文章,或主要文章都是共同作者,成功申请的关键在于要证明,作为共同作者,申请人对文章做出了实质性或关键性贡献。如果移民局因在审理中运用了错误的标准而否决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上诉纠正移民局的错误决定。
共同作者问题,犹如移民局某些移民官经常无端纠缠的其他一些问题,一旦出现,申请人需要引用AAO的决定,摆事实,讲道理,给移民官一些启蒙。在极端情况下,即使个别不学无术的移民官无视证据和理据,将申请否决,也不意味着申请的完结,更不意味着申请人做错了什么。且勿自责,更勿怨天尤人。上诉到AAO不失为是一个可行的选择。孰是孰非,在有水平的上诉审核官处自有公断。
有关我所NIW上诉案,请见http://www.niwus.com/resources/liu-associates-wins-national-interest-waiver-niw-i-140-cases-on-appeal。
有关我所EB-1A上诉案,请见http://www.niwus.com/resources/liu-associates-wins-alien-of-extraordinary-ability-eb-1a-i-140-case-on-appeal及http://www.niwus.com/resources/liu-associates-wins-new-eb-1a-appeal-aao-applies-two-part-kazarian-analysis。